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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完善对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来源:云南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作者:

     5月11日,《昆明市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昆明市教育局举行听证会。多数听证代表提出要增加对高等院校贫困新生和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的适用范围和资助对象以保证所有家庭困难的高等院校新生和农村义务教育寄宿生能够受到资助以完成学业。

  《昆明市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资助对象为具有昆明市户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其中,“普通高中”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资助对象条件除了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昆明市户籍人员子女之外,增加了昆明市户籍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父母残疾家庭的昆明市户籍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昆明市户籍学生或父母双下岗或单亲下岗家庭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昆明市户籍子女三项,只需满足四项中的一项条件即可接受资助。资助标准拟定为,被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本市户籍贫困新生,一次性给予交通行装补助500元,生活补助1000元;被省外全日制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本市户籍贫困新生,一次性给予交通行装补助1000元,生活补助1000元。各普通高中学校于每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初审。申请人收到录取通知书后,持录取通知书于8月20日前到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领。

  《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资助范围为昆明市和隶属昆明市县政府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城市学校中农村户口贫困家庭寄宿学生;城市户口享受低保家庭寄宿学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资助按照学年申报、评审,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来自教育系统和法律系统的18名听证代表对考入高等院校贫困新生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审批程序、发放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提出了意见、建议。听证机关就代表提出的疑问进行了一一解答,并表示将根据听证会征集的意见、建议对两个《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